學校夥伴

家教會會章

修訂及通過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一)會名
  天主教聖安德肋小學家長教師會(SACPSPTA)
  本會為天主教聖安德肋小學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新界將軍澳翠嶺路30號
(三)宗旨

1.

促進家長與學校之溝通、合作,共同邁向家校合作的目標。
   

2.

家長可透過家長教師會向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專業才能,協助學校提高教育質素。
   

3.

結合家庭與學校的力量,協助學童健康成長。
(四)會員
  資格:

1.

家長會員:現正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2.

教師會員:本校在職教師。
 
  權利:

1.

家長會員享有選舉及被選班代表的權利,亦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2.

教師會員享有被選執委會委員的權利,亦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3.

名譽會員並無選舉及表決權。
 
  會費:
  所有家長會員每年均須繳付會費,會費以學生為單位,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則毋須繳交會費,而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會費將每年就執行委員會表決而調整。
 
  義務: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接受會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會費。

 

(五)組織
 

周年會員大會:

  1. 本會由合資格會員組成。
     
  2. 周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全體周年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4.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工作計劃、各項活動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如有需要,亦會於會員大會確認被選出的執行委員會委員。
     
  5.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50名會員。
 

特別會員大會:

  1. 在接獲最少50名本會會員,或過半數執行委員會委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所有會員大會若逾半小時仍未足規定出席的人數時,該會議將在14天內另定時間、日期、地點舉行。若此另訂之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人數,則取消會議。
 

執行委員會:

  1. 職責:日常事務,包括會員之間的聯繫、聯誼、社康、教育等活動,參與學校事務及推選下屆委員等工作,均由執行委員會計劃和處理。 
     
  2. 選舉: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由「家長班代表會」中選出,只有現任的家長班代表及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可投票選出執行委員會的家長委員。得票最高的12位家長參選人將出任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的家長委員,得票次高的3位家長參選人自動成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的候補家長委員,如有家長委員因故未能在任期內出任執行委員,則由候補家長委員按所得票數的多少依序補上,出任該屆執行委員會的家長委員,惟所負責的職務則必須透過執行委員會會議議決。執行委員會由家長委員12人,加上教師委員9人,合共21人組成,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確認。
     
  3. 執行委員會委員應以投票互選,出任以下職務:
     

    i、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並於周年會員大會中作報告。
     
       

    ii、

    副主席(兩人) 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名出任,工作為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若主席缺席時須代執行主席職權。
     
       

    iii、

    秘書(兩人) 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名出任,負責準備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往來。
     
      司庫(兩人) 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名出任,處理本會一切收支賬項,並每年制訂結算書,交執行委員會審核,再提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iv、

     
     
       

    v、

    聯絡(三人): 由教師委員一名及家長委員兩名出任,負責日常聯絡各委員及家長義工協助推行會務及支援學校活動的工作。
     
       

    vi、

    康樂(三人):由教師委員一名及家長委員兩名出任,負責協助統籌本會大型康樂及聯誼活動的工作。
     
       

    vii、

    總務(三人):由教師委員一名及家長委員兩名出任,負責協助本會添購、整理資源及一般事務工作。
     
       

    viii、

    推廣(兩人):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名出任,負責透過學校網頁及校訊等推廣本會及本會所籌辦的活動。
     
       

    ix、

    家長教育(三人):由教師委員兩名及家長委員一名出任,負責協助統籌本會舉辦的家長教育活動及家長興趣班。
     
  4. 本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5. 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的任期由校方決定。家長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只可連任一次。凡於本會周年會員大會中已確認就職的執行委員,即使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兩年的任期,亦作已出任一屆執行委員計算。
     
  6. 執行委員會有權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可能出現的空缺。
     
  7. 執行委員如在任職期間犯有刑事罪行須留案底者,本會將撤銷其委員資格。
     
  8.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3次。
     
  9. 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凡未能出席任期內會議總次數的一半者, 本會有權取消其資格並作補選。
     
  10. 上述所有會議之議決案須經過半數之出席會員/委員投贊成票,方得通過;假若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加一票作取決。
     
  11. 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可透過選舉出任本校校董會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家長班代表會:

1.

職責:

i、

就學校發展及家教會事務聯絡同班家長,並為家長反映意見。

ii、

出席「家長班代表會」定期會議。
 
 
   

2.

選舉:
每年每班推選2名班代表組成「家長班代表會」,成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進入「執行委員會」。

 
(六)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教育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 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須負責選舉法團校董中之家長校董 及替代家長校董,而有關安排則根據「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之選舉指引細則」進行。
(七)財政
 
  1.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該年的9月1日起至翌年的8月31日止。 
     
  2. 財政由司庫負責出納核實,並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時報告最近期的財政狀況。 
     
  3. 會費用途只限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學校教育等的各項開支。 
     
  4. 執行委員一律為義務性質,概不支領任何薪金、津貼及車馬費等。 
     
  5.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下列5人的其中一名家長及一名教師聯署,方可生效。此五人即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及司庫2人。
(八)核數
   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九)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由執行委員會修訂,並由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2. 本會若需要解散,須得到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多數票贊成及通過。本會解散前,所餘資產之用途可由會員大會先行通過後捐贈與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十)會址
  本會各項議案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抵觸本港法律、教育條例及本校校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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